第一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、承修、承试三个类别。
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。
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。
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。
第二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和五级。
取得一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 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取得二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 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取得三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 施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取得四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取得五级许可证的,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、维修或者试验活动。
第三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 产组织和制度,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净资产
具有与开展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,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%。
(二)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
1.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、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,具 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,应具有 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;
2.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,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、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,具 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。
(三)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
1.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 50 人、30 人和 15 人,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 别不少于 30 人、15 人和 5 人;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 人、30 人和 20 人,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 人、15 人和 10 人;
2.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,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 10 人和 5 人;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 人和 5 人,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 3 人。
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 其他单位任职;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,安全 负责人应专人专岗。
第四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,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相应条件外,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 的业绩:
(一)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,最近 3 年内应分别 具有从事 330(220)千伏、110(66)千伏、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以上电压等级变(配)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,且质量合 格;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 别不少于 2 亿元、1 亿元和 3000 万元;
(二)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,最近 2 年 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(220)千伏、110(66)千伏、35 千伏以 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(配)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。